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以下簡稱年金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為方便企業明細申報,省局將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的所得項目列下單設“工資薪金(年金)”項目,專門用于年金企業對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法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二、年金企業應在企業年金方案生效后10日內,將人力社保部門對企業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業年金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主管地稅機關實行即報即備,并在企業報備后在《稅友2006》登記模塊中做好相應的稅種鑒定,確保年金企業對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能按時依法申報扣繳。杭州代理記賬,杭州注冊公司
以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于2010年1月份明細扣繳申報前,將人力社保部門對企業年金方案的批文和企業年金方案向主管地稅機關補報備案。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年金的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管理,主動與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聯系,取得當地已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名單,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年金支出總額與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年金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疑點企業,應實地核查,或者由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從而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規范企業所得稅年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四、因個人所得稅全員管理軟件修改需要一定時間,年金企業2010年1月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推遲到201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2月份開始恢復正常申報期限。
這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按照總局和省局要求抓好貫徹落實,密切配合協作,加強與人力社保部門的溝通聯系,并通過多種渠道及時對政策和申報征收方式的調整加以宣傳和解釋,以保證政策調整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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